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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异地施工为什么要预缴?

来源:深圳龙华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发布时间:2016/10/23 17:43:03

建筑产品在空间上具备不可移动性,在营业税税制下,建筑业的流转税是在施工所在地缴纳的。笔者在上篇文章中提到,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和纳税地点是以机构为界定基点,机构作为纳税主体,机构所在地作为纳税申报地点,可以称得上是增值税税制的“法统”。建筑业改为增值税以后,如何处理机构所在地和税源产生地空间上的分离,从而增加地方财政不减收、税制保持一贯性以及纳税人利益不受损三者目标相统一,是政策制定者不可回避的问题。

为减少改革阻力,降低地方保护主义的动机(如要求施工企业在当地成立分子公司),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文)指出,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在此原则下,财税[2016]36号文以及税总2016年1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发生纳税义务时首先按照规定的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税款(增加当地财政不减收),然后按规定的方法在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增值税(增加增值税制的一贯性),并对跨省级行政区域预缴税款畸高情形规定了调整政策(保护纳税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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